搜狐财经联合《经济》杂志系列访谈——“致知100人”第139期(点击“阅读原文”进入专题)
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共计34.42亿元。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互联网平台竞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平台经济反垄断面临哪些挑战?如何看待企业利用大数据进行价格歧视问题?近日,搜狐财经《致知100人》就相关问题对话了著名经济学家、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终身教授陈勇民。
“反垄断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陈勇民对《致知100人》表示,竞争中会有竞争者受损,但只要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市场效率,那么竞争就是个好事情。
大数据的发展使得企业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偏好和需求,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利用消费者数据进行价格歧视的现象。近年来“大数据杀熟”行为频现,多个网络购物、交通出行、餐饮服务等APP被曝出就同一商品或服务向老用户索取高于新用户的价格。
陈勇民指出,从社会角度看,价格歧视更容易产生负面影响,长期来看使得整个产业的效率下降,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利润,同时也不一定使消费者受益。
他进一步分析,如果搜索成本很低但消费者购买前不能确定产品质量,则激烈的价格竞争会使企业难以收回提高产品质量的投资。结果使得高质量企业比较少,平均产品质量下降,市场效率和消费者效益反而比较低。
在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陈勇民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是给创新者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的垄断权;而反垄断是要反对阻遏竞争的行为。关键是如何区分创新形成的正常市场影响,和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垄断地位。”
对于我国如何推动知识产权的发展,陈勇民表示,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专利的质量。专利质量低下损害专利的信息功能,不利于技术市场的发展。
“另外,我觉得中国尤其需要加强的是商标保护,假冒产品危害很大,破坏人们对市场的信任和企业创新的积极性。”陈勇民说。
以下为《致知100人》与陈勇民教授的对话精编:
《致知100人》:您认为当前反垄断面临哪些挑战?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的难点在哪?
陈勇民:当前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挑战,我认为主要有三个:
首先,如何在发挥平台企业重要性的同时,防止他们滥用市场势力。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对便利消费者的搜索和企业竞争有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像美国的谷歌、亚马逊,中国的百度、阿里等平台企业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但是一些企业的做法,比如在搜索结果中优先显示自己的产品,纵容虚假宣传和捆绑销售等行为,也引发了争议,有些被认为是滥用市场势力而受到处罚。难点在于如何界定什么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什么是滥用市场势力。
比如,企业使用捆绑销售或排他性合同,从法律上讲并不是本身非法,而是需要合理推断。再比如,AI、机器学习等技术对增加企业决策能力都很有帮助,但这些也有可能方便企业提高价格和形成价格串谋。这些都需要专业和细致的经济学分析。
第二个挑战,如何在鼓励企业创新的同时,防止大型平台企业阻碍竞争。比如说,反垄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控制企业合并,包括横向和纵向的合并。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尤其频繁,以谷歌为例:从1998年成立到2000年,做了大约240项兼并,对它的增长非常重要。
企业合并从静态角度来说会减少竞争,但有时两个企业的合并可能提高技术和创新能力,这有利于消费者,也会有利于长期竞争。另外,从动态角度来考虑,企业家开始投资新项目时会有事先的预期回报,其中有一部分回报是基于企业成功后能够被高价收购的可能。限制性的兼并政策会减少这部分投资人和企业家的预期收入,进而减少企业的创新激励。好的兼并政策要对这些利弊进行合理的权衡。
第三个挑战,如何平衡消费者隐私保护和防止平台数据垄断的关系。我举个例子,谷歌近期正在其平台上限制某些第三方搜集信息的技术,这增加了对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但第三方竞争者就会更难搜集信息以推销产品。另外,从政府角度看,谷歌已经有很大的消费者信息,它的限制性做法有可能增加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欧盟正在就此调查谷歌的做法是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作为消费者,我可能更希望增强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
我们在讨论反垄断问题时,有一点需要注意。反垄断作为保证公平竞争的工具很有必要,但这毕竟是一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该谨慎使用。
尤其要注意的是,反垄断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竞争时经常会有竞争者受损,但只要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市场效率,那么竞争就是个好事情。从法律和政府的角度来说,重要的是保护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不是由政府决定谁应该赢得竞争。
比如说,我们买的个人电脑中厂商会设定默认的搜索引擎。搜索厂家都想使自己的搜索引擎成为默认引擎。现实中,电脑厂商可以通过搜索厂家间的竞争,选择出价最高者作为默认搜索引擎。也许谷歌出价最高,所以成为默认搜索引擎。当然谷歌的竞争者不喜欢这样的结果。一些政府的反垄断执法人员也不高兴,认为谷歌搜索本身占比就高,用的人数较多,再设置为默认搜索引擎会进一步增加它的市场分额。谷歌正在美国为此被起诉。但是如果谷歌搜索有更多的消费者喜欢,为什么就不能赢得竞争呢?现实中,用户可以很容易改换默认搜索引擎,只要并未限制消费者的这种选择,在我看来通过竞争来选择初始默认搜索引擎是正常商业行为,不需要政府来干预。
《致知100人》: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消费者成为在线零售企业竞相争夺的对象。如何看待企业利用消费者购买历史数据进行价格歧视?
陈勇民:数字经济时代,搜索成本的下降和市场规模的扩大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但影响消费者决策的仍然是价格、品牌、产品质量等。
从企业角度来说,大数据的发展让企业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偏好和需求,能给消费者提供个性化产品和服务。但并不是利用消费者信息和数据都能增加企业的长期利润。比如一些平台企业利用消费者购买历史数据进行价格歧视,对一些支付意愿可能较高的重复购买者制定高价。其实这种价格歧视在大数据时代前就有。我在20多年前写过一篇文章,分析竞争性条件下这种价格歧视的影响。从单个企业角度看,先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然后对“熟客”收取高价,是增加利润的好事情。但如果多个企业怎么做,反而会增加市场上的价格竞争,造成消费者无效率的品牌转换和转换成本,降低企业的长期利润和社会福利,同时消费者也不一定受益。
后来学术界在这一领域有过许多研究,称之为动态价格歧视或行为价格歧视,而且现在企业有更多的信息和技术这样做。但是关于这类价格歧视的负面影响的基本思想,现在可能仍然适用。
《致知100人》:当搜索成本极低的时候,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福利,是否需要政策介入来规范市场?
陈勇民:经济学传统上认为市场缺乏竞争是由于竞争者数目太少,企业有市场势力。大概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学家慢慢意识到了信息成本,尤其是消费者产品和价格搜索摩擦也是形成企业市场势力的重要原因。经济学界渐渐形成一种共识:市场效率会随着搜索摩擦的减少而增加。
但近年来,一个现象引起关注:互联网搜索成本很低,但很多平台上产品质量低下,严重伤害了消费者利益。我和合作者最近做了一个研究,发现如果消费者不能在购买前观察到产品质量,搜索成本极低时,消费者福利反而可能比较低。
因为搜索成本很低,价格竞争激烈,此时企业难以收回通过提高产品质量以建立声誉的投资,结果使得高质量产品的生产企业较少,平均产品质量下降,市场效率和消费者效益反而较低。
因此,在搜索成本很低的网络市场中,最低质量标准、增加消费者退货和索赔的权利、加强平台对保证消费者评价和广告的真实性的责任等市场监管政策会增加市场效益,监管还是有用的。
我想强调,并不是降低搜索成本不好,也不是激烈的价格竞争不好,而是说如果市场上已经有一种消费者无法确定产品质量进而造成价格扭曲的现象,那么减少另外一种由于搜索成本而引起的信息扭曲不一定能够提供市场效率。经济学上我们把这称为次优原理,就是已经有一部分扭曲之后,降低另一部分扭曲不见得一定使这件事变好。
《致知100人》:在越来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今日,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和创新经济之间的关系?
陈勇民: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个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创新主要出现在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更多在于模仿,不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大约二十年前我指导一个博士生做了关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的研究。我们提出创新不见得是发达国家才有,发展中国家也有,虽然内容可能不同。
我们后来合作发表的文章,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论证了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创新的重要性,以及一个国家随着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可以互为促进。
我们还提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不光在于知识产权本身;经济发展不仅仅是增长和产量的增加,还是市场不断完善和人们素质不断提高的过程。如果没有一种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成果的社会风尚,则很难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市场体系。中国近二十年来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充分体现了这二者相互促进的关系。
《致知100人》: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促进技术的传播,让人类共享创新成果带来的福祉。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也被视为一种“技术性垄断”。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陈勇民: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如何权衡创新的动态和静态之间的关系。
从静态角度来看,不加限制让更多人共享创新是最优的;但是从动态角度来看,高质量创新需要有激励,知识产权赋予创新者独特的权益,成为提供这种激励的重要机制。
有很多方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比如通过限制专利的期限。中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和美国一样。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专利的标准设置、专利侵权的界定和赔偿设置来权衡。
另外,知识产权保护不止包括专利,还包括版权、商标、商业秘密等,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在我看来,商标保护在中国尤其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应考虑静态和动态效应的平衡。
《致知100人》:在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哪些挑战?
陈勇民:我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最大挑战可能是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之间的关系。这两者之间是有冲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是给创新者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的垄断权;而反垄断是要反对阻遏竞争的行为。
这在数字经济时代可能更为突出。数字经济极大降低了搜索和交易成本,扩大了市场范围。例如一个新产品与以前相比具有更大的市场范围,提高了创新的潜在影响力和价值,更容易造成“赢者通吃”的现象。
少数巨型企业可能具有更大的垄断势力。形成巨型企业本身不是坏事情,但近些年一些大型科技企业由于涉及了滥用市场势力而受到了反垄断处罚。关键还是如何区分由于创新形成的正常市场影响,和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垄断地位。这当然很难。不同的国家政策上并不完全一样,如欧盟更看重竞争政策,即企业是不是滥用市场势力;美国法庭传统上更强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致知100人》:当前中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陈勇民:一是要提高专利质量。中国从2011年起已经超过日本成为国内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国家,之后每年都是中国最高。2017年全世界大概有三百十七万项专利申请,中国占了43%,这是非常高的比例。
我觉得这一方面说明中国确实有很多创新,但另一方面可能也有不少水分。政府政策有时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有时也会误导企业行为。政策设计时要考虑如何鼓励企业真正推动技术进步,而不是过分强调专利申请和专利数量。如果专利质量很低,那么专利的信息作用就很低,技术市场的效益也会很低。
另外,中国尤其需要加强的是商标保护,假冒产品危害很大,破坏人们对市场的信任和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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